交强险条例中“人身伤亡”与“财产损失…

交强险条例中“人身伤亡”与“财产损失”的概念问题请问: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了“受害人的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”的概念。那么,一、“人身伤亡”与“财产损失”是否属于两个有不同含义的概念?二、第二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:“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,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”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仍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