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否可以追究一个民事案件物权确认,有一个自己申请为第三人的被告,在开庭当庭时候他否认自己的房屋租赁协议,说是房子是他的,而当庭的第二天,他自己亲自找到法官承认说租赁合同是自己的签字。但是此时法官没有做出房屋租赁者的笔录,而后第三人害人逃跑,现在找不到逃跑的人法官说无法再开庭,法官说没有第三人的合同承认证据,请问是否可追究法官的责任?
是否可以追究一个民事案件物权确认,有一个自己申请为第三人的被告,在开庭当庭时候他否认自己的房屋租赁协议,说是房子是他的,而当庭的第二天,他自己亲自找到法官承认说租赁合同是自己的签字。但是此时法官没有做出房屋租赁者的笔录,而后第三人害人逃跑,现在找不到逃跑的人法官说无法再开庭,法官说没有第三人的合同承认证据,请问是否可追究法官的责任?